隨著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的頒布,突顯了國家為了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決心,而我通過對《監察法》的學習,結合自身的工作情況,也頗有一番感悟。
作為從事招投標工作的業務人員,我們整天跟國家法律法規打交道,深知我國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尚夠不完善,招投標領域還是很容易存在職務犯罪現象,這嚴重影響著我國招投標市場的健康發展。
目前招投標行業正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市場份額從之前的迅速擴大到目前正逐步減少,導致招投標代理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各招投標代理機構為了承攬業務各出奇招,有的甚至還違法違規,用行賄、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來承攬招投標代理業務,這些做法無疑只能進一步加劇行業內部惡性競爭,嚴重擾亂市場合法秩序。
此次國家頒布的《監察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這充分展現了國家打擊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決心,也給我們招投標從業人員吃了一顆定心丸。
《監察法》中提到的監察范圍包括了“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而這些都是與我們招投標工作有著緊密關系的人群,從招投標業務承攬到項目受理,從招投標過程監督再到業務辦結,我們無疑都會與很多國家公務人員及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打交道。在招投標行業巨大經濟利益誘惑下,對那些握有實權的國家公務人員及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而言,的確更容易被利益沖昏頭腦,走上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道路。所以,《監察法》來得恰逢其時。
雖然招投標行業的健康發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相信此次《監察法》的頒布,對招投標行業的規范發展是一個重大利好。在國家法律的保護下,希望我們在承辦招投標業務時能更加從容堅定地以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招投標精神為準則,嚴格律人律己,使招投標市場良性發展。 |